2024年7月1日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范玉亮主任和厉芳律师到日照月航五金商行 法律工作交流 崔久明总经理接待
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利用新的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成功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
2013年1月1日,日照市时某与本村李某发生纠纷,时某打伤李某,致其左眼眶内壁骨折,受害人李某住院26天,支出医疗费16340.85元。2013年7月26日,日照市某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时某提起公诉,法院审理期间,2014年10月27日,被告人时X委托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范玉亮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,接受委托后,辩护律师查阅案卷,会见了被告人,全面了解了案情,发现本案鉴定轻伤依据的是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(试行)》鉴定构成轻伤、十级伤残。
2014年1月1日新发布施行了新的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,辩护人发现根据新的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李某左眼眶内壁骨折不构成轻伤。于是辩护人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重新进行司法鉴定,法院采纳,并委托复查,根据新的鉴定标准得出的鉴定结果为受害人所受的伤情为轻微伤,本案的被告人时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经本所律师的多方协调,最终使得与受害人双方达成和解,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。本案辩护律师在不断把握新法律法规标准的同时,并恰当的运用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极大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,有效地减少了违法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,取得良好社会效果。